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安居宝:关于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14-06-17  

						证券代码:300155           证券简称:安居宝            公告编号:2014-032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

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国税东稽处【2014】57 号,以下
简称“处理决定书”)。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对公司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
告如下:

    一、《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公司 2007 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08 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属
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公司申报 2008 年至 2009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 年至
2012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经核查,公司 2007 年未取得《软件企
业认定证书》,公司应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
免优惠,即 2008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至 2011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公司造成少计 2009 年和 2012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公司取得混合销售收入和废料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公司 2009 年至 2012 年期间销售产品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合
计 948,766.67 元,上述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未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少
缴 2009 年至 2012 年增值税 161,290.34 元,同时未相应调减 2009 年至 2012 年
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161,290.34 元。
    公司 2012 年 10 月销售废料取得不含税收入 34,466.67 元,该收入未申报增
值税销项税额,少缴纳增值税 5,859.33 元,同时未相应调减 2012 年应纳税所得
额 5,859.33 元。
    3、公司于 2009 年至 2012 年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员工旅游费用
合计 845,092.49 元,并于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少计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应相应调增 2009 年至 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845,092.49 元。
    4、公司于 2011 年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
赞助费 100,000 元,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少计 2011 年应纳税
所得额,应相应调增 2011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 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应补缴增值税 167,149.67 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财税【2008】1 号、财税【2012】27 号、国税函【2009】3 号及国
税函【2009】203 号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应补缴 2009 年企业所得税 6,806,552.75
元;应补缴 2010 年企业所得税 6,305 元;应补缴 2011 年企业所得税 31,133.85
元;应补缴 2012 年企业所得税 2,400,053.54 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应缴纳滞纳
金 13,114.37 元。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影响
    1、公司接受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
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于 2008 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收到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局出具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穗开国税减【2010】
年 28 号),同意公司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第 1 年至第 2 年的经营所得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公司根据该通知书,申报了 2008
年至 2009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 年至 2012 年享受 12.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即
自 2008 年度开始实施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认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局出具的减、
免税批准通知书(穗开国税减【2010】年 28 号)与财税【2008】1 号第一条第
(二)项、财税【2012】27 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公司应从获利
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即 2008 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2009 至 2011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公司需
按 减 半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12.5% 补 缴 2009 年 度 已 免 征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6,806,552.75 元、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 15%与当时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税率
12.5%之差补缴 2012 年度企业所得税 2,400,053.54 元。
    出现上述补税情形,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对穗开国税减
【2010】年 28 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做出纠正而造成,公司不存在主观偷漏税
的情况。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对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追溯调
整。
    4、上述涉及补缴的税款会影响公司未分配利润 9,411,194.81 元,产生的滞
纳金 13,114.37 元会影响公司 2014 年度当期损益。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专项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