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2014-08-15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3000 万元的财务
资助,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在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降
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支出,且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该事
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3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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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柳晓川 杨如旺 李建辉 张方方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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