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08-15
证券代码:300155 证券简称:安居宝 公告编号:2014-043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8 月 5 日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发给各位董事和监事。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张波先生召集和主持,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的董事充分讨论与审议,会议形
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8,295.33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8 元
(含税),合计分配利润 5,122.6924 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按照上述公司 201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该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
将由 18,295.33 万元变为 36,590.66 万元。
2014 年 6 月 27 日,因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邱穗彬、吴
爱忠、屈新苗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7,000 股后,公司总股本由
18,295.3300 万股变为 18,290.6300 万股,注册资本由 18,295.3300 万元变为
18,290.6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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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6 号》第十条“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
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动的,
应当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
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的规定,故公司 2013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 18,290.63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10.002569 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2.800719 元。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
注册资本将变为 365,859,588 元。
并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2014]3 号”《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亦做出相应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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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8290.63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 36,585.9588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290.63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585.9588 万股,均为普通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第二十八条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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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条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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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失效。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述授权的,应对发行证券的种类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宜的授权进行审议并通过相关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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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东大会: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第四十三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明的地点。 通知中指明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规、证券监管部门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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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 的,视为出席。
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确定股东身份。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册。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第五十五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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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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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和表决。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第七十七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六)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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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集股东投票权。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网络投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
第八十条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
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
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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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
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
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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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股 公司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
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披露公司利润分配信息,以便于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政策 投资者进行决策。
第一百五十 相关的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五条 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或股东回报规划。
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必须经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的会议提案中还必须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1、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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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应 利润,其中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所占比例一般应不低于 20%。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 2、公司现金及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
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
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在遵循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自身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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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披露公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司利润分配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
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经全体董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
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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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
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对于报告期内盈
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
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公司董事会应就此作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第一百九十 释义 释义
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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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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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
办理章程修改、工商登记资料变更等相关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对《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
条款做了相应的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解决控股子公司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安”)生
产经营及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其业务的发展,实现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布局。公
司董事会同意以自有资金为奥迪安提供 3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并授权公司董事
长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决定提供资助的具体事宜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
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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