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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居宝: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6-04-26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465 号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
规定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
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
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
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对外披露或上报。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
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内控审计报告第 1 页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
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
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
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
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     震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周丽婉



       中国上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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