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01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
持续、有效、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
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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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延长非
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如旺 李建辉 张方方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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