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22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对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定价方式公平公允,发行方案、程序安排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开透明。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在本次发行获
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
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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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
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
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做出了相关承诺。该议案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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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韩文生 王丽娟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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