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7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 9,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延期一年,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
率,定价公允;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支出,且公司有能力控制
其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9,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延期。
二、《关于延长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有
利于保障公司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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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文生 王丽娟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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