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授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 合公司发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韩文生 邓沫 2021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