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0-29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进行相应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聘任总裁、财务总监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马士锋先生和刘长禄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
景、工作情况等,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
识和技术水平;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
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条件。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我们同意聘马士锋先生为公司总裁,刘长禄先生为财务总监。
三、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
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
和公司竞争力。
3、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四、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山西振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利于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
进行,和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利于保证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实施,我们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宋瑞霖、杜冠华、余春宏、宋瑞卿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杜冠华 余春宏
宋瑞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