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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东制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5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币 516,527,330 元。         1,027,494,660 元。

        第十三条 经长治市工商行 第十三条 经长治市工商行政管

        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的 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经营范围:原料药(甘草酸 围:药品生产:原料药(比卡鲁

        二胺、帕米磷酸二钠、美司 胺、甘草酸二胺、帕米磷酸二钠、

        钠)、抗肿瘤类原料药(比 美司钠、盐酸法舒地尔、硫酸氢

 2      卡鲁胺、盐酸伊立替康、盐 氯吡格雷、羟苯磺酸钙、瑞格列

        酸托泊替康、盐酸尼莫司汀、 奈、苹果酸阿莫曲坦)、抗肿瘤

        盐酸吉西他滨、雷替曲赛、 类原料药(盐酸伊立替康、盐酸

        奥沙利铂、依西美坦、卡莫 托泊替康、盐酸尼莫司汀、盐酸

        氟、来曲唑、盐酸来拖蒽醌、 吉西他滨、雷替曲塞、奥沙利铂、
    异 环 磷 酰 胺 、 硫 酸 长 春 地 依西美坦、卡莫氟、来曲唑、盐

    辛)、小容量注射剂(含抗 酸米托蒽醌、异环磷酰胺、硫酸

    肿瘤药)、冻干粉针剂(含 长春地辛、卡培他滨、达沙替尼、

    抗肿瘤药)、片剂(含抗肿 硼替佐米)、小容量注射剂(含

    瘤药)、硬胶囊剂(含抗肿 抗肿瘤药)、冻干粉针剂(含抗

    瘤药)、颗粒剂、散剂、中 肿瘤药)、片剂(含抗肿瘤药)、

    药提取生产制造。消杀剂系 硬胶囊剂(含抗肿瘤药)、颗粒

    列产品、保健品(仅限分支 剂、散剂、中药提取生产制造。

    机构经营)、卫生用品销售; 消杀剂系列产品、卫生用品销

    新药品开发(仅限研究); 售;食品经营:保健品(仅限分

    对外贸易(本企业经营产品 支机构经营);新药品开发(仅

    所需的进出口业务)。(依 限研究);货物进出口;道路货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物运输;房屋租赁。(依法须经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动)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                          ……

3   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东大会授权,经第三届董事 大会授权,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回购注销

    过 , 公 司 回 购 注 销 股 本 股本 35,000 股。

    2,967,000 股。                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

                                 注销股本 2,967,000 股。

                                 经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以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519,494,330 股。

                                 经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

                                 权,由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完成

                                 权益分配,回购注销数量由

                                 2,967,000 股 变 为 5,934,000

                                 股。

                                 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

                                 股本 5,560,000 股。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   516,527,330 股,公司的股本 1,027,494,660 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5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他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职工;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诉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之一进行:                  行:

6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交易方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他方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7
    属于第(二)项、第(四)    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职工。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资计划;

    投资计划;                 ......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8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决议;

    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9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任。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10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二)项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

     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他职权。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司股份作出决议;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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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

      展、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     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 公 司 控   第一百二十六七 在 公 司 控 股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12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其他条款不变。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