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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东制药: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5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山西太原长风商务区长兴路号华润大厦T4号楼34层030000
ChinaResourcesBuilding,No.T434/F,No.1,ChangxingRoad,
   ChangfengBusinessDistrict,030000,Taiyuan,China.
 电话/Tel:+863512715333\4\5\6传真/Fax:+863512715337
            E-mail: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0]华律字(1215-26)号



致: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振东制药”)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项目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
露指引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1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述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
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
及书面陈述。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其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
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山西振东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金晶药业,成立于 1995 年 11 月 15 日。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振东制药”,股票代码
“300158”。
    公司现持有山西省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400729655415C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光明南路振
东科技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7,494,660 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安平;经营范
围为“药品生产:原料药(比卡鲁胺、甘草酸二胺、帕米磷酸二钠、美司钠、盐
酸法舒地尔、硫酸氢氯吡格雷、羟苯磺酸钙、瑞格列奈、苹果酸阿莫曲坦)、抗
肿瘤类原料药(盐酸伊立替康、盐酸托泊替康、盐酸尼莫司汀、盐酸吉西他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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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替曲塞、奥沙利铂、依西美坦、卡莫氟、来曲唑、盐酸米托蒽醌、异环磷酰胺、
硫酸长春地辛、卡培他滨、达沙替尼、硼替佐米)、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
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片剂(含抗肿瘤药)、硬胶囊剂(含抗肿瘤药)、
颗粒剂、散剂、中药提取生产制造。消杀剂系列产品、卫生用品销售(危险化学
品除外);食品经营:保健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新药品开发(仅限研究);
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住房租赁;检验检测:药品检测。(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
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
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
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根据《试
点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相关
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
阶段所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董事会及监事会相关
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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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
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与公司或其
下属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经公司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司任职,领取薪酬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及经董事会认定有卓越
贡献的其他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数不超过 1800 人,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
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取得的资金,不涉及杠杆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
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
兜底等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项第 1 项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
将委托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并设立中泰资管振东制
药员工持股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名称以实际为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股票来源为该资产管理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
其他方式购买,前述股票取得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
户至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上限为 2 亿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数量最高为 35,273,368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
3.43%(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
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
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
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
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基于上
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
项的规定。
    10、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
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况时
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
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九)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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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披露指
引 4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根据振东制药公司确认,公司就拟实施本次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
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第(十一)项及《披露指引 4 号》第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
    3、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及《披露指引 4 号》第八条第
三款的规定。
    4、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为进一步建立和完
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调
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
发展要求。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和《披露指引 4 号》第十条
的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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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
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
个交易日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将单独计票并公开
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刘长禄、王旭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持有人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
时需要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
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上述安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和《披露指引 4 号》第十一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表决的要
求。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
发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并提交持有人会
议审议。上述安排未违反《公司法》《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刘长禄、王旭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构成关联关系。本员工持股计划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员
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作、决策等将
完全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7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仅保留分红权、投资收益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安
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
    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属于一致
行动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合法合规。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
见》、《披露指引 4 号》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披露指引 4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
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未违反
《公司法》、《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8
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属于一致行动的情形,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合法合规。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
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孙智




                                        经办律师:
                                                           张帅




                                                           霍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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