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修订稿2022-06-30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振东制药
股票代码:30015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
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45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 层
1002-1003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引起的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 2022 年 6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
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
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章程、协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任
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振东制药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振东制药拥有权益的股
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 5%的情况..................................................................................................................................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7
二、信息披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 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8
三、中泰资管计划资管合同相关情况............................................................................................. 1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13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情况说明............................................................................................. 1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8
第一节 释义
振东制药、上市公司 指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资管 指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4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45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中泰证券资管-支持民企发展
中泰资管计划 指
中泰资管1号FOF集合资管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
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4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振东集团 指 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股份导致持股数量增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加,持股比例上升。
本报告书 指 中泰资管计划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准则》 指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 指 A 股普通股股票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资管计划管理人基本概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
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4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
泰资管计划”)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文卿
注册资本 16,666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121159314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08 月 13 日
经营期限 2014 年 08 月 13 日至不约定期限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 层 1002-1003
主要股东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0%,其他股东持股 40%
2、中泰资管计划基本情况
(1)资管计划名称: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4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备案编码:SSS544
(3)资管计划类型: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4)资管计划管理人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5)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中泰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60%
2 深圳派特纳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3,999.60 24%
3 深圳前海山小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2,666.40 16%
4、中泰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公司任职
居留权
黄文卿 男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长
张 晖 女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胡开南 男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林 涛 男 中国 中国 无 独立董事
首席执行官兼总
徐建东 男 中国 中国 无
经理
章 飚 男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振东制药所在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同时积
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发挥专业优势支持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长
期、健康、稳定发展,以其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
泰资管 4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中泰证券资管-支持民企
发展中泰资管 1 号 FOF 集合资管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
中泰资管 4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让振东制药股票。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以谋求实际控制权为投资目的。
二、信息披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
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振东制药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振东制药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中泰资管计划持有振东制
药无限售流通股 51,374,735 股,占总股本的 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变动情况明细表
权益变动 变动股份数 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事项 权益变动时间
方式 (股) 比例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协议
(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
增持 2022-6-17 51,374,735 5%
之中泰资管 4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转让
划”)
2、基本情况
2022 年 6 月【17】日,中泰资管(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
系列之中泰资管 4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振东集团签署《股份转
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振东集团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
股份 51,374,7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待前述协议转让过户完成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 51,374,7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
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
过户手续。
3、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
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4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转让标的
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
的 5%股份(即 51,374,735 股),转让价格为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不
包括停牌日)振东制药收盘价格,即人民币【6.63】元/股
(2)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340,614,493.05】元。本协议约
定交易所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和相关部门要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2.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甲方应在资管计划成
立后且股份转让在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
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剩余转让价款应在首笔转让价
款支付日起【18】个月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首 笔转让 价款 =转 让价格 *股 份转让 数* 【 20】 %,即 人民币
【68,122,898.61】元。
剩余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金额-首笔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272,491,594.44】元。
(3)股份交割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1 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1.2 资管计划正式成立;
1.3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2.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条件满足后,甲方、乙方
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
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
下。标的股份登记到甲方名下后视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3.双方同意,如果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
导致无法完成交割,则甲方有权选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要
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
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其他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
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仲裁、索赔等费用(含为此所需聘请律师
等中介机构的费用)、开支并要求不履行方或违约方作出赔偿。
2.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该方继续履行
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配合签署为履行或终止本协议所
需的相关文件。
3.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股份转让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
应向受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
超过 30 日的,则应额外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4.若甲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
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相
关程序并额外支付乙方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 10%的违约金。因新
冠疫情、银行支付系统或股票交易系统故障等非甲方故意或重大过
失,导致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无需承担因此导致的违
约金。
(5)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
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后生效。
若甲方不按时支付首笔转让价款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
议,并要求甲方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相关程序。
(6)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
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
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
有效性。
2.本协议一式陆份,每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在有关主管部门办
理变更手续。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泰资管计划资管合同相关情况
2021 年 9 月 8 日,中泰资管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共
同签署《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45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2021 年 9 月 9 日,中泰资
管计划成立。2021 年 9 月 10 日,中泰资管计划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出具的备案函。《资管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中泰资管计划的类别: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3、资产管理方式:由管理人严格按照《资管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法律法规规定及管理人内部规章制度进
行投资运作。
4、资产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管理
人根据《资管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行使因委托财产
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代表本资管计划行使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5、存续期限:本资管计划的固定存续期限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5 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可提前终止。满足本合同约定的
展期条件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展期。
6、相关费率:按委托资产本金计提管理费,管理费率在每期《委
托财产通知书》中约定;按委托资产本金计提托管费,托管费率为
【0.01】%(年率)。
7、合同变更条款: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8、合同终止条款: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的情形包
括下列事项:
(1)资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
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资产管理人承接的;
(4)资产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
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资产托管人承接的;
(5)本计划在成立后未能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或不予
备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
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 5 项约定的
情形除外。
9、委托财产清算安排: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
行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
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
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通过证
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振东制药股份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管
理人所持有的其他资管计划有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方式卖出上市
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价格 减持数量
(元) (股)
中泰资管(代表“中泰资管 大宗交易 2022.04.06 13.47 6,000,000
振东制药员工持股 2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泰资管(代表“中泰资管 大宗交易 2022.04.07 12.58 6,000,000
振东制药员工持股 2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泰资管(代表“中泰资管 二级市场 2022.04.08 13.8078 7,999,955
振东制药员工持股 2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泰资管(代表“中泰资管 二级市场 2022.05.20 7.2971 167,653
振东制药员工持股 2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
不存在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信息义务披露人(盖章):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45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章):黄文卿
2022 年 6 月 29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4、《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
限公司 所在地
股票简称 振东制药 股票代码 3001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 信 息 披 露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 义务人住所 楼 05 室
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
列之中泰资管 45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
增加■减少□
拥 有 权益 的股 份数 量 有无一致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行动人
变化 □
信息披露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是 否 义务人是
是 □ 是 □ 否 ■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否为上市
否■ 公司 实际控
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和 信
息 披 露义 务人 一致 行
动 人 披露 前拥 有权 益
的 股 份数 量及 占上 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 51,374,735 股
变动比例: 增加 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变动后持股数量: 51,374,735 股
披 露 义务 人和 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一 致 行 动 人 变动后持股比例:5%
拥 有 权益 的股 份数量
及变动 比例
是□ 否□ 不确定 ■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是 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振东制药股票的可
减持 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在 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 是 □ 否 ■
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 股 股东 或实 际控制
人 减 持时 是否 存在 侵
害 上 市公 司和 股东 权 是 □ 否 ■ 不适用 □
益的问题
控 股 股东 或实 际控制
人 减 持时 是否 存在 未
是 □ 否 ■ 不适用 □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 解 除公 司为 其负 债
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 次 权益 变动 是否 需
是 ■ 否 □ 不适用 □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的签署页)
信息义务披露人(盖章):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45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章):黄文卿
202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