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3-06
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23-005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
的《关于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安平、周红军、刘长禄采
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 号)(以下简称
“《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 3 号》”)、《关于对山西振东
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措施决定 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 3 号》的主要内容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安平、周红军、刘长禄: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方面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2019 年 12 月-2021 年 3 月,
公司子公司山西振东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地药材)通
过向平顺县龙硕种植专业合作社、陵川县燎原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平
顺县梅海种植专业合作社预付中药材采收款及向其出借款项等形式,
将资金转出至上述合作社,由上述合作社将收到的款项转出至山西金
都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县成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再由上述两家公
司将资金全部转至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振东集团),振东集团收到上述资金后用于日常经营、归还股
票质押借款等,合计金额 7,114 万元。经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
还。上述事实构成控股股东振东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
司未在 2019 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 2021 年至今的半年度报告中对该事
项进行披露。
以上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
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财务基础及内部控制方面
公司关于收入确认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一是公司收入确认
政策为:公司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医药经营资质的经销商,经销商收到
相应药品时确认营业收入。但在日常执行过程中,公司根据发货单即
确认销售收入,未严格按照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子公司
道地药材未针对收入确认建立有效内控。道地药材未对客户是否收
货、产品是否验收合格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未对客户收货回执、客
户验收合格证明等重要资料进行收集和归档。
以上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
2021-2022 年,公司在出售子公司北京振东朗迪制药有限公司、
筹划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在内幕信息商议筹划
阶段和内幕信息决议环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二是个别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字确认的知情时间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记载
的知情时间不一致。
以上行为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
〔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李安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周红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刘长禄作
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前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
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
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
会公告〔2021〕5 号)第十六条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
17 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安平、周红军、
刘长禄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
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
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措施决定 4 号》的主要内容
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9 年 12 月-2021 年 3 月,振东制药子公司山西振东道
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向平顺县龙硕种植专业合作社、陵川县燎原
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平顺县梅海种植专业合作社预付中药材采收款及
向其出借款项等形式,将资金转出至上述合作社,由上述合作社将收
到的款项转出至山西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县成诚农产品开发有限
公司,再由上述两家公司将资金全部转至你公司,你公司收到上述资
金后用于日常经营、归还股票质押借款等,合计金额 7,114 万元。经
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事实构成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资
金占用事项未在振东制药 2019 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 2021 年至今的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四条的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
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
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方
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
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
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