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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东制药: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3-06  

                        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23-005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

的《关于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安平、周红军、刘长禄采

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 号)(以下简称

“《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 3 号》”)、《关于对山西振东

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措施决定 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 3 号》的主要内容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安平、周红军、刘长禄: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方面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2019 年 12 月-2021 年 3 月,

公司子公司山西振东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地药材)通

过向平顺县龙硕种植专业合作社、陵川县燎原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平
顺县梅海种植专业合作社预付中药材采收款及向其出借款项等形式,

将资金转出至上述合作社,由上述合作社将收到的款项转出至山西金

都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县成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再由上述两家公

司将资金全部转至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振东集团),振东集团收到上述资金后用于日常经营、归还股

票质押借款等,合计金额 7,114 万元。经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

还。上述事实构成控股股东振东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

司未在 2019 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 2021 年至今的半年度报告中对该事

项进行披露。

    以上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

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财务基础及内部控制方面
    公司关于收入确认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一是公司收入确认

政策为:公司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医药经营资质的经销商,经销商收到

相应药品时确认营业收入。但在日常执行过程中,公司根据发货单即

确认销售收入,未严格按照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子公司

道地药材未针对收入确认建立有效内控。道地药材未对客户是否收

货、产品是否验收合格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未对客户收货回执、客

户验收合格证明等重要资料进行收集和归档。

    以上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

    2021-2022 年,公司在出售子公司北京振东朗迪制药有限公司、

筹划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在内幕信息商议筹划

阶段和内幕信息决议环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二是个别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字确认的知情时间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记载

的知情时间不一致。

    以上行为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

〔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李安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周红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刘长禄作
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前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

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

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

会公告〔2021〕5 号)第十六条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

17 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安平、周红军、

刘长禄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

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

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措施决定 4 号》的主要内容

    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9 年 12 月-2021 年 3 月,振东制药子公司山西振东道
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向平顺县龙硕种植专业合作社、陵川县燎原

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平顺县梅海种植专业合作社预付中药材采收款及

向其出借款项等形式,将资金转出至上述合作社,由上述合作社将收

到的款项转出至山西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县成诚农产品开发有限

公司,再由上述两家公司将资金全部转至你公司,你公司收到上述资

金后用于日常经营、归还股票质押借款等,合计金额 7,114 万元。经

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事实构成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资

金占用事项未在振东制药 2019 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 2021 年至今的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四条的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

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

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方

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

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

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