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兆证[2015]第 31 号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五年六月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 1 区 17 号日月天地大厦 B 座 2807 室 邮编:100078 电话:010-58075902 传真:010-58075900 1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兆证字[2015]第 31 号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杨有陆律师、于雷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新 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 2015 年 5 月 28 日《新疆机械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 议公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核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附件,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其 他 相 关 事 项 的 决 议 , 并 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下同)上予以公告。 2、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股 东大会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参会登记办法 等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 为:2015 年 6 月 14 日-2015 年 6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6 月 14 日下午 3:00 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2015 年 6 月 15 日北京时间 11:0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新疆乌鲁 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501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卫华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8,153,4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4.4328%。 2、网络投票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4,617,3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378%。 综上所述,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3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42,770,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706%,其中: 3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617,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378%。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 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由于周卫华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卫华、吴洋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认 购对象,且股东周卫华、王建军、司文峰、毛善义、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 薛世民、李继兰、吴洋、郭琪、靳范、冯国祥为一致行动人,上述 11 人中的 6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 6 人合计持有 88,153,440 股,亦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 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周卫华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4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卫华、吴洋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认 购对象,且股东周卫华、王建军、司文峰、毛善义、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 薛世民、李继兰、吴洋、郭琪、靳范、冯国祥为一致行动人,上述 11 人中的 6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 6 人合计持有 88,153,440 股,亦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 由于周卫华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卫华、吴洋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认 购对象,且股东周卫华、王建军、司文峰、毛善义、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 薛世民、李继兰、吴洋、郭琪、靳范、冯国祥为一致行动人,上述 11 人中的 6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 6 人合计持有 88,153,440 股,亦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3.1.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1.2、股份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1.3、发行股份的方式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1.4、发行股份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1.5、标的资产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1.6、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 3.1.7、发行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1.8、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1.9、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1.10、期间损益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1.11、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1.12、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1.13、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3.2.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2.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2.3、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2.4、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2.5、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2.6、锁定期安排 9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2.7、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2.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2.9、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 审议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10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由于周卫华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卫华、吴洋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认 购对象,且股东周卫华、王建军、司文峰、毛善义、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 薛世民、李继兰、吴洋、郭琪、靳范、冯国祥为一致行动人,上述 11 人中的 6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 6 人合计持有 88,153,440 股,亦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 议案》 由于周卫华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卫华、吴洋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认 购对象,且股东周卫华、王建军、司文峰、毛善义、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 薛世民、李继兰、吴洋、郭琪、靳范、冯国祥为一致行动人,上述 11 人中的 6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 6 人合计持有 88,153,440 股,亦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 审议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由于周卫华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卫华、吴洋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认 购对象,且股东周卫华、王建军、司文峰、毛善义、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 薛世民、李继兰、吴洋、郭琪、靳范、冯国祥为一致行动人,上述 11 人中的 6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 6 人合计持有 88,153,440 股,亦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 审议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由于周卫华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卫华、吴洋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认 购对象,且股东周卫华、王建军、司文峰、毛善义、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 薛世民、李继兰、吴洋、郭琪、靳范、冯国祥为一致行动人,上述 11 人中的 6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 6 人合计持有 88,153,440 股,亦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关于公司分别与周卫华先生、吴洋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公司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 案》 由于周卫华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卫华、吴洋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认 购对象,且股东周卫华、王建军、司文峰、毛善义、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 薛世民、李继兰、吴洋、郭琪、靳范、冯国祥为一致行动人,上述 11 人中的 6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 6 人合计持有 88,153,440 股,亦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审议《关于公司与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春、张舜、方子恒、胡 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什邡市明日宇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8 名股 东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议案》 由于周卫华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卫华、吴洋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认 购对象,且股东周卫华、王建军、司文峰、毛善义、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 薛世民、李继兰、吴洋、郭琪、靳范、冯国祥为一致行动人,上述 11 人中的 6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 6 人合计持有 88,153,440 股,亦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审议《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考 审阅报告的议案》 由于周卫华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卫华、吴洋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认 购对象,且股东周卫华、王建军、司文峰、毛善义、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 薛世民、李继兰、吴洋、郭琪、靳范、冯国祥为一致行动人,上述 11 人中的 6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 6 人合计持有 88,153,440 股,亦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 审议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13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 由于周卫华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卫华、吴洋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认 购对象,且股东周卫华、王建军、司文峰、毛善义、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 薛世民、李继兰、吴洋、郭琪、靳范、冯国祥为一致行动人,上述 11 人中的 6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 6 人合计持有 88,153,440 股,亦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2、审议《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770,7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3、 审议 《关于制定<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770,7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4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42,770,7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61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包括召集人代表、 主持人)和董事会秘书签署确认。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15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有陆 负责人 :于 雷 于 雷 2015 年 6 月 15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