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7-28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现就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
担保的独立意见
1、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
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姜仁喜先生、曾宪刚先生分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营销
总监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姜仁喜先生、曾宪刚先生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需的专业知
识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姜仁喜先生、曾宪刚先生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和营销总监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姜仁喜先生、曾宪刚
先生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和营销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一年。
独立董事:
蒲春玲 胡 斌 孙德生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