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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2-25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9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韩华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24
号)核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
韩华、杨立军、卢臻、尹瑛、杨艳、黄云辉、冷严、张蕾、刘佳春、
张小京、张舜、方子恒、胡鑫、张杏徽、黄丽华、王鲁峰、汪丽、杨
峰、冯菊、高新投资、华控永拓、星昇投资、盛圭信息、金石投资、
天津伍通、中国风投、宝安资产、华控成长、华控科技共计发行
613,550,581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发行价格为 5.25 元/股;并同时
向周卫华、吴洋、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55,209,621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其中向
周卫华发行 147,178,075 股、向吴洋发行 4,015,773 股、向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发行 4,015,773 股),发行价格为 6.34 元/股。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84,028,997.1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
民币 12,176,564.6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1,852,432.46
元。以上数据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15CDA10207《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695728926,截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971,852,432
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以定期存单或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如以上述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遵照本协议的各
项条款履行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丙方监管
行为的配合,均视为已取得甲方同意及授权。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赵亮、孙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
币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
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
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
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丙方义务至持续
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
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被告方
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