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6-02-17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兆证[2016]第 21 号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二月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 1 区 17 号日月天地大厦 B 座 2807 室
   邮编:100078      电话:010-58075903         传真:010-58075900




                                    1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兆证字[2016]第 21 号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杨有陆律师、于
雷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 2016 年 2 月 1 日《新疆机械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公
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和资
料,并现场审核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
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附件,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其他相
关 事 项 的 决 议 , 并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下同)上予以公告。

    2、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股
东大会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参会登记办法
等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7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2016 年 2 月 17 日北京时间 10:3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新疆乌鲁
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501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卫华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677,447,806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5.45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68,862,0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4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408,585,7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41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77,451,33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1.90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77,451,3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9066%。

                                  3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
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677,447,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 677,447,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77,447,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有陆



负责人:于      雷                                  于 雷



                                         2016 年 2 月 17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