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09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了《新
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并拟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
工持股计划》、《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
阅,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
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
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本次董事会就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相关安排,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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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永领 陈建国 汪顺荣
2016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