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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2016-12-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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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8610) 5776-3888; 传真: (8610) 5776-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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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679号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
见》”)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或“新研股份”)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
意见。
    2、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完整、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虚假
内容或重大遗漏。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
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由原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并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经
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34 号文核准,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60 万股,并于 2011 年 1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后,公
司股本为 4,100 万股,股票代码为 300159,股票简称为“新研股份”。

       根据新研股份持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16 年 1 月 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01004576329996 的《营业
执照》,新研股份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法
定代表人为周卫华;注册资本为 149,036.0202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机电设备、农牧机械、农副产
品加工机械、林果业机械、轻工机械、节能及环保机械、电气与自动化设备
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试制、销售及售后服务;有色金属合金、铸造机械、
钢铁铸件、冶金专用设备、模具其他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金属表面处
理及热处理加工;技术推广、其他科技服务;进出口业务;仪器仪表、电器
元件、五金交电、铸造原辅材料、机械产品配件及各类机电产品的销售;房
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为 2005 年 5 月 12 日至长期。


       根据本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新研股份的登记状
态为“存续”。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研
股份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指导意见》规定
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6 年 12 月 9 日,新研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2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下称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1、参加对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


    2、资金来源


    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每份份额为 1 元,共计
不超过 20000 万份。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 元的整数倍份额,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即 1 万份),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
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
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
的股份(含公司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持有人认
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
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
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3、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拟全额认购本次信托计划中的一般级份额。本次信


                                   3
托计划的规模不超过 60,000 万元,每份份额为 1 元,共计不超过 60,000 万份,
按照不超过 2: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本次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
围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或资管计划)购买并持有新研股份股票,
不用于购买其它公司股票。本次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一旦信托计划净值低于信托
计划各方商定的净值情况,一般级份额委托人应及时给予补足(具体以最终签订
的合同确定的为准),公司股东韩华及杨立军将为该补足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大宗交易取得(包括定向受
让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其他股东持有的股票)。


    4、存续期


    (1)本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之日起算。后续经履行本草案规定的程序后董事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办理本计
划的展期。


    (2)本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 2 个月内,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可办理展期。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可办理展期。


    5、锁定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
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名下时起计算。


    6、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
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

                                    4
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具备资产
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对本计划进行管理。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逐项核查:


       1、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
原则的相关要求。


       2、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
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
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参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
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共计不超
过 65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
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5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拟全额认购
信托公司专门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信托计划(下称“本次信托计划”)中
的一般级份额。本次信托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大宗交易取得(包括定向受
让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其他股东持有的股票)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
有新研股份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信托公
司的信托计划名下时起计算。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信托计划上限 60,000 万元和公司股
票 2016 年 12 月 8 日收盘价 16.66 元/股测算,信托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
票上限约为 3,601.44 万股,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含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 401.5773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7%),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
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含公司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
份。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
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
理,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信托机构行使股东权
利。本所认为,该等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 1 小项的相关
规定。


    10、公司将委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
构,公司目前正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协商相关资产管理协议,并将在相关
                                     6
资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11、经核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依据;


    (2)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管理模式;


    (3) 持有人权利、义务及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4)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5)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7)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8)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和管理费用的计
提及支付方式;


    (9)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10)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
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7
    (一)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根据公司提供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司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各项议案,
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根据上
述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在深交
所网站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
意见、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意见等文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
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
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根据《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
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
                                    8
表决。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了《新疆机械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等文件。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根据《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


    2、在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协议后及时披露协议内容;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
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并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
方式等具体情况。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9
    (4)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实
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黄小雨




                                                            雷富阳




                                                 201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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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