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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2-26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兆证字[2016]第 53 号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 1 区 17 号日月天地大厦 B 座 2807 室
    邮编:100078      电话:010-58075903         传真:010-580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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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兆证字[2016]第 53 号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杨有陆律师、于雷律师出席公
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核
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附件,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
后公告。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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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其他相
关事项的决议,并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下同)
上予以公告。

    2、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在深交所网站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参会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6 年 12 月 26 日北京时间 10:3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乌鲁木齐经济
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501 号 5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卫华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2、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①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25 日下
午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96,907,44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6.63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68,862,0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4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8,045,4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59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019,0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6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019,073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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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
项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在对所审议事项投票表决时,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
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
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907,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9,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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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907,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9,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3、审议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907,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9,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制作了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包括召集人代表、主持人)
和董事会秘书签署确认。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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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有陆



负责人:于      雷                                  于   雷



                                                     201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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