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0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3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0 日北京时间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9 日—11 月 10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卫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243,015,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59%。具体情况如下: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43,015,9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30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39,917,0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09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98,9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79%。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109,9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7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98,9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7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计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外审机构以来,做到了恪尽职守,能够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与公司相关部门及各股东单位在业务上进行良好地沟通,较好的
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鉴于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聘用期限已到期,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拟继续聘任该所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 243,015,9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09,90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建设项目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建设吉林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牧神”)农牧机械改扩建项目,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为吉林牧神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为 9,400 万元,借款年利率以基准
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公司拟为控股孙公司吉林牧神的 9,400 万元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拟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上述期间和额度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表决结果:同意 243,012,9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3,106,90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杨有陆、于雷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研股份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
表》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