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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01-19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公司拟
对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进一步明确累积投票制度及实施细则、不设
置征集投票权最低持股比例等事宜进行修订。为方便投资者了解本次修订的具体
情况,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条 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4.6.4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之积;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
4.6.8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明和解释;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
        情况。
                                               数;
                                                    (四)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监票人
                                               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决定董
                                               事、监事人选;
                                                    (五)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
                                               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
                                               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
                                               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
                                               当选;
                                                    (六)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
                                               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否则股东大会应对未当选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仍不符合上
                                               述条件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
                                               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七)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