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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
1,490,360,2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8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4173.01 万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金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
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
司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7 年度,公司已发生的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 91,666.6 万元,均为对全
资子公司的担保
       2、2017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通过对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核查,我们认为,2017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四、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7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
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7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我们认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7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建国




付永领




汪顺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