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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23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

时)会议于2018年5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副董事长的选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吴洋先生具

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本次公司副董事长的选举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吴洋先生为公司副董事

长。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工

作业绩等情况后,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周建

林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

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建国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付永领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汪顺荣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