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公告2018-05-23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2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经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同意选举吴洋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协助公司董事长
的工作,吴洋先生具有丰富的项目投资和融资经验,将全面负责公司战略执行和投
融资工作,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代为履行职务,任期自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选举吴洋先生为公司副董
事长的提名程序及会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吴洋先生满足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要求,符合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吴洋先生个人简历
吴洋先生,学历本科,2008年6月至2012年3月在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证券事务助理;2012年4月至2014年5月担任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部经理,期间于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担任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2014年6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6年1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换届后,担任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吴洋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4,015,773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