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01-11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研股份
股票代码:3001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卫华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琪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洛水路北段 6-8 号三楼
通讯地址:什邡市经济开发区(灵杰园区)蓝天大道 3 号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签署日期: 2019 年 1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新研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研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周卫华先生、郭琪女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公司、上市公司、 新研股份 指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日 指 日历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中国
中国 指
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周卫华
姓名:周卫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6501041960********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郭琪
姓名:郭琪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6501041972********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058242723J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场所: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洛水路北段 6-8 号三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卫华
成立日期:2012 年 12 月 11 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周卫华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中国 无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新研股份外,不存在持有、
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引起。2018 年 12 月 25 日,《一
致行动协议》到期,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卫华先生、郭琪女士与其余 9 名一致行动
人自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 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会增加或减
少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解除
(1) 2015 年 3 月 2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卫华先生、郭琪女士与王建军
先生、司文峰先生、吴洋先生、李继兰女士、冯国祥先生、阿力木买买提吐尔
逊先生、薛世民先生、靳范先生、毛善义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上
述 11 人作为新研股份合法股东在行使新研股份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时,
必须依照约定保持一致行动。
(2)2018 年 12 月 25 日,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协议期
限到期,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共计 36 个月。一致行
动人各方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起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自动解除之后,公司相关股东周卫华先生、韩华先生、杨
立军女士等共计 9 名股东与嘉兴华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完
成之后,嘉兴华控合计享有新研股份 22.3981%表决权,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张扬先生。
3、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于 2015 年 3 月 2 日签订后,公司于 2015 年 6 月进行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加之公司 2015 年
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上市,
周卫华先生、郭琪女士、王建军先生、吴洋先生、李继兰女士、靳范先生、冯国
祥先生、薛世民先生、毛善义先生、司文峰先生、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先生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为 345,285,03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3.1679%。一致行动
协议自动解除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卫华先生、郭琪女士为夫妻关系,继续保
持一致行动关系,周卫华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35,006,063 股,与周卫华先生、郭琪女士共同合计持股
265,352,47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7.8046%。
4、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
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
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_____________
周卫华
签署日期: 2019 年 1 月 1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_____________
郭琪
签署日期: 2019 年 1 月 1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签署日期: 2019 年 1 月 11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注册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周卫华先生、郭琪女士、王建军先生、司文峰先生、吴洋先生、李继兰女士、
冯国祥先生、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先生、薛世民先生、靳范先生、毛善义先生
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新疆机械研究院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
股票简称 新研股份 股票代码 300159
周卫华先生、郭琪女士、
信息披露义务 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人名称 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拥有权益的股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份数量变化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是否为上市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一致行动协议于 2015 年 3 月 2 日签订后,公司于 2015 年 6 月进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
2014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人披露前拥有
加之公司 2015 年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
权益的股份数
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上市,周卫华先生、郭琪女士、王建军先生、
量及占上市公
吴洋先生、李继兰女士、靳范先生、冯国祥先生、薛世民先生、毛善
司已发行股份
义先生、司文峰先生、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比例
为 345,285,03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3.1679%。
本次权益变动 一致行动协议自动解除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卫华先生、郭琪女士
后,信息披露义 为夫妻关系,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周卫华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务人拥有权益 人的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35,006,063 股,
的股份数量及 与周卫华先生、郭琪女士共同合计持股 265,352,478 股,占公司总股
变动比例 本比例为 17.8046%。
信息披露义务 是□ 否 ■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持有的新研股
人是否拟于未 份股份的可能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 是□ 否■
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否 ■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是 □ 否 ■
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是 □ 否■
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_____________
周卫华
2019 年 1 月 1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_____________
郭琪
2019 年 1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201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