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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关于“17新研01”票面利率不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9-07-11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6
债券代码:114203            债券简称:17 新研 01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新研01”票面利率不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1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8.00%,在本期债券的第 2 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年利率为 8.00%并固定不变。(注:1 个基
点为 0.01%)。
    2、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
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内第 2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
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价格:100.00 元/张。
    4、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
“17 新研 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最后一个交易日,“17 新研 01”的收盘价可能
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利率调整:“17 新研 01”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年利率为 8.00%。
    5、票面利率调整公告日:2019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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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回售登记期: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限交易日)。
    7、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8 月 8 日。
    8、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8 月 8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期间利息。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 新研 01,114203。
    3、发行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4.00 亿元。
    5、债券存续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 2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 8.00%,后 1 年的票
面利率为 8.00%。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 2 年内固定
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 1 年票
面利率为前 2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 1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
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 1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
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向债券持有
人披露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8、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
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
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票面利率的调整。
    9、起息日:201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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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8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8 月 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本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金兑付和利息支付的方式按照本期债券登记
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金兑付和利息支付的方式及其他具体安
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信用等级:本期债券无评级。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4、挂牌时间及地点:2017 年 10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2 年(2017 年 8 月 8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票面年
利率为 8.0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2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 2 年末,公司
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后 1 年(2019 年 8 月 8 日至 2020 年
8 月 8 日)的票面利率为 8.00%并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合计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00
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期回
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
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本期债券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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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调整的决定。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8 月 8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8 月 8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期间利息,票面
年利率为 8.00%。每 1 手“17 新研 01”(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4.0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手派发利息为 80.00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
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期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
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
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一)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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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
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
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智
     联系电话:0991-3736150
     传真:0991-3736150
     (二)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超
     联系电话:010-66551309
     传真:010-6655543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联系人:周宁
     电话:0755-21899327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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