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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7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5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17 日北京时间 11: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16 日—9 月 17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一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叶芳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508,080,25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4.0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02,738,10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3.73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342,1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5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398,1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42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5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7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342,1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58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680,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3%;反对
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8,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482%;反对
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1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未来三年 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680,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

 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482%;反对
 4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1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杨有陆、于雷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研股份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