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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11-12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未开庭审理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涉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
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四
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的通知,明日宇航近日收
到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法院”)的《诉讼事项通知书》
【2020】渝01民初818号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
    被告:董事、总经理韩华先生、杨立军女士、陈红女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什邡星昇投资”)及四川明日宇航工业
    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事由: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
    1、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韩华偿还融资本金4亿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韩华支付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的违约金
73,066,666.67元以及2018年9月21日起至融资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融资利息
及违约金;
 (3)判令被告韩华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人所支出的律师费暂计10万元人民币;
 (4)判令被告杨立军、明日宇航对前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对韩华质押给原告的6,402.636万股新研股份限售流通股,在上
述一至三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其折价或以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对什邡星昇投资质押给原告的1,055万股新研股份限售流通股,
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其折价或以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对被告陈红质押给原告的德阳中衍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
59%的股权,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
以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2、原告主要理由及依据
    2016年8月27日,被告韩华与原告西南证券签订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西南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协
议约定被告韩华以其所持有6402.636万股新研股份股票出质给西南证券,并从
原告处融资4亿元,回购期限为3年,回购期限内的年利率为6.20%,付息方式为
每自然季度最后1个月的20号付息,所质押股票的履约保障比例分别为警戒线
181%、追保线180%、平仓线160%,违约金率为每日千分之一;2016年8月29
日,原告向被告韩华全额支付了融资本金4亿元。
    本次韩华股权质押融资事项发生后,自2018年1月31日起先后有什邡星昇投
资、陈红所持有的德阳中衍泰富投资管理公司59%的股权、杨立军以及明日宇航
均在不同时点为韩华股权融资事项进行股份质押担保或者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因被告韩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多次不符合合同约定,出现
逾期支付利息的行为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上市公司现金红利作为孳息划入原告
指定账户一并质押,原告已经向被告韩华发送《补充质押通知书》、《西南证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购回利息支付通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购回通知函》。
但被告韩华仍未按照合同约定补足质押担保、支付融资利息,划付现金红利、支
付回购款项,且各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
违约,为保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求。
    三、其他说明事项
    1、公司及明日宇航在该诉讼事项自2020年8月发生之后,公司积极应对,于
2020年8月11日公告了《重大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并于
2020年8月28日回复了深交所关于本次诉讼的问询函(公告编号2020-072),同
时结合公司自查情况并与管辖法院的沟通,取得了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全部材料,
表明公司、明日宇航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分)子公司均没有为韩华本次
股权融资涉诉的全部债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也没有签署并盖章过任何与该
诉讼事项相关的担保文件。截止目前,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对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孙公司的担保,均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公告。
    2、本次韩华股权融资涉诉事项最终如果韩华和杨立军个人股份被大比例处
置,将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潜在影响。公司会同步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股
份事项,由控股股东嘉兴华控腾汇全额认购新研股份12亿元的定增项目,以增加
持股比例,进一步夯实控股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涉诉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并将持续跟进该事项,针对原告《民事起
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公司将做进一步核实,并聘请专业律师依法采取有
效措施,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
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事项通知书【2020】渝01民初818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