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二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2-29
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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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888 号绿城广场
2 号楼 B 座 18 楼 联系电话:0991-8280999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二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新疆机械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
中,本所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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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所有作为复印件提供给本所的
文件与原件一致;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发布《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召开时
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联系人、股东授权委托书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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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新疆
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 14:3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公司 1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提供了远程
视频参会系统。经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韩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现场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合计持有股份数304,390,5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0.424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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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
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4,251,3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85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核验。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时,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
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
计结果。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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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如下:
议案 1.00《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616,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6,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143%;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5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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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郑海玲
负责人:王作伟
杨谊蕾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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