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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研: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2-23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ST新研        公告编号:2023-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 、《关于对方德松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3】4号)。


       一、上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2年4月至10月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明
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海志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海志合贸易有
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涉案金额分别为3,308.28万元、7,327.62万元,诉四川
中地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北京航兴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
分别为3,848.1 万元、5,718.89万元,4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20,202.89万元。上
述事项你公司迟至2022年12月5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
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2、《关于对方德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2年4月至10月期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海志合机电设备有限公
司、四川海志合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涉案金额分别为3,308.28万元、
7,327.62万元,诉四川中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航兴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案,涉案金额 分别为3,848.1 万元、5,718.89万元,4起诉讼涉案金额合
计 20,202.89万元。上述事项新研股份迟至2022年12月5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
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新研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未及时告知董事会
组织会议进行审议和披露,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
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公司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
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
认真吸取教训,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质量,
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持续完善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
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
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