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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研: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6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
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
务人;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
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 证券投资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于当天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总裁、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1、车间、生产线技改;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
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 应当按照其
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上述金额应按照标的相关的交易在十二月内累计计算。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公 司
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
   4、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5、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仲裁事项;
    6、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四)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到期重大债务未清偿或到期重大债权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4、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5、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6、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7、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8、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9、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0、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5、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7、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1、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14、公司股份变动、合并、分立等;
    1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进行咨询,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度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
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总裁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
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上述重大信息如尚未公开披露的,在呈报时应注意:
    1、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该等事项发生或拟报时在呈报文件中注明“保密”字样,
并尽可能缩小知悉该等保密信息的人员的范围,原则上该等信息在呈报前的知悉
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如口头呈报的,应说明为保密信息,并提醒知悉人员承担保
密义务;
    2、原则上该等信息应直接呈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长在知悉该
等信息后,应通知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3、原则上该等重大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不得向其他方披露,但基于工作和
业务的需要必需向其他方披露的,应和其他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就该等保密信息
注明“保密”字样,由相关方签收。
    第九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采取以下方式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方式;
      2、电话方式;
      3、会议方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
相关文件。
    第十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方式和路径为:相关责任人
按照本制度要求上报的内容和金额要求,及时指派部门联络人员汇总、整理完整
的材料,经责任人批准后报公司证券投资部汇总,再由证券投资部报送董事会秘
书,提请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
预案,并知会经理层,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告。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应立即报告
董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临时会议
通知。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
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报告义务人进
行专业培训,督促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董事会秘书应
建议董事会或经理层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考核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
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投资部。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
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
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
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处分将及时告知深交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