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数控: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之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之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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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之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8)-02-065
敬启者:
本所接受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或“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华中数控下属子公司江
苏锦明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四份《设备采购合同》之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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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对华中数控下属子公司的交易对方的主
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交易合同文本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
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
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
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上述签署的重大合同涉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方完全履
行该等交易合同进行确认或担保。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上述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
司、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四份《设备采购合同》,贵
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设
备采购合同》的交易对方。
(一) 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华中数控提供的资料,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 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92MA6GY122X3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349号8层东左7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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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0,000万美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
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太阳能
经营范围 电池装备研发、设计、集成、交付;太阳能电池装备采购、
销售:太阳能电池装备开发、制造、组装;太阳能光伏产
品的制造、采购、销售;太阳能电池生产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电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等
业务)
营业期限 自2018年4月24日至2068年4月23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华中数控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
公司的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二) 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华中数控提供的资料,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 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200MA0JRWEAX6
住所 大同市云州街东延北侧7899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太阳能电池装备研发、设计、集成、交付;太阳能电池装
备采购、销售;太阳能电池装备开发、制造、组装;太阳
能光伏产品的制造、采购、销售;太阳能电池生产技术咨
经营范围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电池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47年10月25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华中数控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
公司的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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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华中数控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
公司、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合法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相应合同的主体资格。
三、 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 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根据华中数控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自
动化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合同如下:
交易对方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
GZMY-C-20180912-01-J0 《设备采购合同》
有限公司
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
GZMY-C-20180914-01-J0 《设备采购合同》
有限公司
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
SXMY-C-20180912-01-J0 《设备采购合同》
有限公司
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
SXMY-C-20180914-01-J0 《设备采购合同》
有限公司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各项合同已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
章,合同签署真实。
(二)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签
署的编号为GZMY-C-20180912-01-J0、GZMY-C-20180914-01-J0的《设备采
购合同》,就合同标的、合同支付方式、生产排期及通知、设计监造、设备
的交付与订单、设备的验收、人员培训、质保及售后服务、保密条款、保
证与承诺、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通知、
本合同及订单生效及其他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相关内容不违反中国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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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签
署的编号为SXMY-C-20180912-01-J0、SXMY-C-20180914-01-J0的《设备采
购合同》,就合同标的、合同支付方式、生产排期及通知、设计监造、设备
的交付与订单、设备的验收、人员培训、质保及售后服务、保密条款、保
证与承诺、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通知、
本合同及订单生效及其他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相关内容不违反中国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各项合同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各项合同的交易对方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
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真实;交易对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签署相应合同的主体资格;上述各项合同的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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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子
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郭 斌
经 办 律 师 :谭四军______________
黄 娜 ______________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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