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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中数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2-09-0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中数控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欢                    联系电话:010-60837199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洋                    联系电话:021-2026237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1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2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拟下半年展开培训工作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3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承诺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20 年 3 月 13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华
                  中数控股份的情形。
                  2、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
                  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
                  式减持所持华中数控股份,亦不存在任何减持华中数控
      阎志        股份计划。                                          是      不适用
                  3、若本承诺函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
                  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
                  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将全
                  部归华中数控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
                  任。”
                  1、本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2、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
卓 尔 智 造 集 团 止,本公司就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由于
                                                                         是   不适用
有限公司          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
                  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若本公司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
                  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


                                             4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公司将遵守本承诺函所作承诺及中国法律法规关于
               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及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5、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华中数
               控及其他股东受到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1、目前本公司/本人及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经营
               与上市公司现从事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上市
               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2、本公司/本人及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
               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
               质性竞争的业务。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经营
卓尔智造集团   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
有限公司及一   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   是   不适用
致行动人阎志   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
               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
               允价格转让与上市公司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
               条件转让与上市公司,则承诺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上
               市公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让与上市公司。
               4、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将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上述承诺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上
               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
               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
               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公司/本人承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下的
               企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
卓尔智造集团   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
有限公司及一   控 制 的 企 业 及 关 联 方 提 供 违 规 担 保 。      是   不适用
致行动人阎志   3、若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未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关联
               交易,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华中数控
               《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
               审议程序,从制度上保证华中数控作为上市公司的利益不
               受损害,保证不发生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中数控广大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况。


                                           5
               上述承诺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上
               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一)关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
               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
               司工作,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
               不包含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担任除董事以外
               的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
               有)领取薪酬。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
               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薪酬管理体系
               独立于本承诺人。
               4、保证本承诺人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人选都
               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
               (二)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
               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
               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干预上市公
卓尔智造集团
               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有限公司及一                                                          是   不适用
               4、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
致行动人阎志
               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共用一个银行账
               户。
               5、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
               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华中数控《公司章
               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如有)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
               面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4、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自主地运作,本承诺人
               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
               营。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


                                            6
           的其他企业(如有)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
           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
           销等环节不依赖本承诺人。
           2、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避免或减少上市公
           司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之间发
           生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
           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华中
           数控《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
           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
           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
           机构、资产、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
           面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保持独
           立。
           上述承诺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上
           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2022 年 6 月 21
整改情况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
                               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
                               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
                               调整的公告》,对 2020 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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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
                             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
                             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
                             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
                             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022 年 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
                             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
                             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
                             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 ace Group Pty Ltd100%
                             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
                             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
                             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
                             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商誉
                             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充分
                             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
                             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市公司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
                             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
                             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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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欢                       何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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