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 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 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大会通知》”),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第 1 页 共 6 页 雷曼光电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 020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八栋五楼 会议室召开。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0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 股东大 会现 场会议 的股东 及股东 代理人 共计 8 人,代 表股 份共计 152,971,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9,510,030 股的比例为 43.7675%。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20 年 9 月 4 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股东相关证明,代 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共计 1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9,510,030 股的比例为 0.0048%。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共计 152,988,45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9,510,030 股的比例为 43.772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第 2 页 共 6 页 雷曼光电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 进行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最终的表 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在投票 时,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该议案项下应选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也可分开使用,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同意 152,974,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3,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0828%;反对 4,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1192%;弃权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 2.7980%。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152,974,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3,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0828%;反对 4,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1192%;弃权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 2.7980%。 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 152,974,4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3,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0828%;反对 4,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1192%;弃权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 2.7980%。 第 3 页 共 6 页 雷曼光电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4. 《关于修订<决策权限制度>的议案》,同意 152,974,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3,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0828%;反对 4,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1192%;弃权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 2.7980%。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同意 152,974,45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3,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0828%;反对 4,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1192%;弃权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 2.7980%。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152,974,45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3,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0828%;反对 4,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1192%;弃权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 2.7980%。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152,974,45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3,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0828%;反对 4,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1192%;弃权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 2.7980%。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152,974,45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 第 4 页 共 6 页 雷曼光电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3,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0828%;反对 4,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1192%;弃权 10,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 2.798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大会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 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第 5 页 共 6 页 雷曼光电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波 经办律师:彭素球 经办律师:郭芷菁 2020 年 9 月 11 日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