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威迅: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16
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迪威迅 公告编号:2018-114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季刚先生主持。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15:00 的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茶光路中深圳集成电路设计
应用产业园307
(4)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19,250,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184%。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9,271,75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72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9,250,55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71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2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73,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89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52,25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88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2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 119,268,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70,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87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 119,268,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70,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87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5 日
备查文件:
1、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