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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威迅:关于修订章程的补充公告2020-08-04  

						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迪威迅                     公告编号:2020-097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章程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治理情况,经
审慎考虑,决定对章程修订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更新后)》,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取消对章程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七条的修订,其他修订内容不变。调整后的章程修订对照表
如下:
序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 二 十 四 条 公司 收购 本公司 股 份, 可以 通过 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二)要约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十五条 公司 因 本章程 第 二 十三 条第 一 款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 司 依 照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收 购 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让给职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4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提起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超过公司拟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5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5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的担保;
  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供的担保;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
                                                    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6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公 司 还 将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为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的,视为出席。
   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7 比例不得低于 10%。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料。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8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数的 1/2。

   董事总数的1/2。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股东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提议,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

                                                 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按其

                                                 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10 倍一次性向该

                                                 名董事支付赔偿金;董事长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不存在违反

                                                 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

                                                 公司应按其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20 倍

                                                 一次性向其支付赔偿金。

                                                     董事会设 1 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董事由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3 年以上的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9
     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事2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资产、资产抵押、重大借款、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在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请股东大会审批。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公司拟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
                                                 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售资产、委托理财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总资产30%的,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
10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提交股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东大会审议。                                等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董事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 会的具体权限为:
     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低于公司最近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董事会有权审批;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于1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超过 1000 万元;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算。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股
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东大会审议: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总额。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审议。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二)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

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3、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

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审议程序规

定。


(三)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

保,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董事会审议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事项
                                                    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
                                                    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
                                                    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和“关联自然人”、“关

                                                    联法人”的范围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确定,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或解聘。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人、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
     责人、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11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公司须
                                                    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
                                                    总额的 10 倍的赔偿金,上述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
                                                    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
                                                    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 公司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12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
13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满,连选可以连任。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公司监事任期未届满前如

                                                    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在公司任

                                                    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10倍的赔偿金,上述监事已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

                                                    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

                                                    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公司行为的人。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14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

                                                    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

                                                    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

                                                    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

                                                    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

                                                    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

                                                    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

                                                    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

                                                    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15
     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起施行。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