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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威迅: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6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能够
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
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利
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
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
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季红、崔朦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独立意见

    1、季红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季刚先生之姐姐,担任公司董事
长,系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崔朦女士为公司董事长季红女士之女儿,现任公司
投资总监,系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季红女士、崔朦女士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匹配,符合本次激励计

划关于被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及范围的要求。

    2、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该议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季红、崔朦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盛宝军 :




独立董事 黄惠红 :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