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0-30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结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 修改后
第 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者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三)项、第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转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 23 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