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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达信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0-30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结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                     修改后
第 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者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三)项、第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转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 23 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