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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达信息: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8  

						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18-149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8年11月12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
告形式通知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8年11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变
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1),因考虑到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公司决定将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变更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0
号5楼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4:3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
静安区南京西路 1600 号 5 楼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27 日-1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41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307,014,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244%,其中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37 名,所持有表

                                     1
决权的股份数 49,392,8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25%。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258,581,8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19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1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433,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52%。
    董事长史一兵先生因故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
事杨玲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307,010,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8,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2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07,00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7,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3 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307,010,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8,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4 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307,00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7,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5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 307,00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7,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6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07,010,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8,507 股,占出
                                      3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7 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307,010,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8,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7,010,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8,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尧律师、黄宇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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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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