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18-149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8年11月12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 告形式通知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8年11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变 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1),因考虑到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公司决定将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变更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0 号5楼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4:3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 静安区南京西路 1600 号 5 楼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27 日-1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41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307,014,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244%,其中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37 名,所持有表 1 决权的股份数 49,392,8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25%。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258,581,8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19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1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433,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52%。 董事长史一兵先生因故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 事杨玲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307,010,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8,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2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07,00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7,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3 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307,010,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8,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4 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307,00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7,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5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 307,009,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7,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6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07,010,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8,507 股,占出 3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7 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307,010,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8,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7,010,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88,5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尧律师、黄宇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4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