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万达信息”)的委托,指派金尧律师、楼春晗律师作为 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 下简称“本次回购”)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回购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达信息为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 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程序 (一) 2018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018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2018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从提升公司价值判断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 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回购股份的目的和 用途、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价 格、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决 议的有效期等涉及本次回购的重要事项逐项表决通过。前述议案均已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三) 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公 告了《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债权人 发出了回购股份的通知。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已经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 《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1 日公告的《万达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及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审议通过的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回购拟使 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及法律法 规许可的其他用途,本次回购拟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3 亿 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 16 元/股(含)。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本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 为 37,500,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3.41%,按回购金额 下限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8,750,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 已发行总股本的 1.7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 (二) 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0]1905 号”《关于 核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 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 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11]33 号”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万达信息”,股票代码“300168”。 2011 年 1 月 25 日,万达信息在 A 股创业板上市。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声明、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适当 核查,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 规定。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公开 披露的财务资料,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7,693,230,155.78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525,764,822.53 元,流动资产 4,312,235,776.32 元(未经审计),若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6 亿 元全部使用完毕,按公司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 金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 分别为 7.80%、17.02%、13.91%。结合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 况,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 购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按回购上限计算,股份回购数量约为 37,500,000 股,若 37,500,000 股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依此测算公司股本结 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回购前数量 比例(%) 回购后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7,691,881 0.70 45,191,881 4.11% 无限售条件股份 1,091,757,807 99.30 1,054,257,807 95.89% 总股本 1,099,449,688 100.00% 1,099,449,688 100.00% ②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被注销 按回购上限计算,股份回购数量约为 37,500,000 股,若 37,500,000 股 全部用于注销,依此测算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回购前数量 比例(%) 回购后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7,691,881 0.70 7,691,881 0.72% 无限售条件股份 1,091,757,807 99.30 1,054,257,807 99.28% 总股本 1,099,449,688 100.00% 1,061,949,688 100.00%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回购不会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不会对 公司的上市地位构成影响。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股份回购计划的实 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 要求,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及《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 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公告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九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018 年第十 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的预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万达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公告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中前十名股东持股 信息的公告》,将公司董事会公告本次回购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2018 年 11 月 9 日)及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进行了公告。 (三)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公告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 (四)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公 告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以 公告方式向公司债权人发出了回购股份的通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 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完成本次回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本 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及《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 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 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楼春晗 2018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