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18
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19-037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0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公开发行
了 1,2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 100.00 元/张,期限为 6 年,募集资
金总额为 12 亿元人民币,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 1,187,030,00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对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19]ZA10349 号)《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9 年 3 月 14 日、3
月 15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或“丙
方”),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2”)、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3”,以下合并简称“乙方”)分别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对公司 2018 年度创业板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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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已在上述三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1、公司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9550880025768800381 , 截 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 , 该 专 户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1,190,000,000 元,其中 590,000,000 元用于新一代智慧医疗一体化 HIS 服务平台
及应用系统项目,300,000,000 元用于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及其智能物联云平
台项目,300,000,000 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自甲方将新一代智慧医疗一体
化 HIS 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项目资金 200,000,000 元、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及
其智能物联云平台项目资金 300,000,000 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资金 300,000,000
元转入为该等项目另行设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之日起,本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
甲方新一代智慧医疗一体化 HIS 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账,账
号为 455977070675,截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8 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中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账,账号为
310066661018800248886,截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
元。自开户之日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8 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投项目“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及其智能物联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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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孝君、石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 1、乙方 2 按月(每月 5 日之前)、乙方 3 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
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乙
方 1 专户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乙方 2 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乙方 3 初始募集资金
归集金额的 10%(遵循孰低为原则),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丙方督导期结束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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