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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达信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2019-11-13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上市公司”、“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创业板关注函
〔2019〕第 264 号《关于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

函”)。公司就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向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万豪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史一兵先生进行了问询,并在万豪投资及史一兵
先生出具的书面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函”)基础上,对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了
回复,形成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的回复》,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交。现将回复全文公告如
下:
   1.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法院受理万豪投资破产清算事项的原因,信息披露是
否存在滞后的情形;如是,请详细说明披露滞后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

    回复: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万豪投资出具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2019)沪 7101 破 70 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
书显示,法院已受理万豪投资的破产清算申请,生效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在收到裁定书当日即对法院受理万豪投资破产清算事项进行了披露。
    根据万豪投资及史一兵先生的回复函,前述裁定书由法院通过 EMS 寄送至

万豪投资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万豪投资代理律师于 11 月 1 日收到文件,
于 11 月 2 日告知万豪投资。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第二届中
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公众休息日安排的通知》,11 月 3 日-5 日为非工作日,万
豪投资于 11 月 6 日将其收到法院对破产清算事项的受理情况书面通知万达信息,
上市公司收到通知后当日即予以公告披露。

    综上,万豪投资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将其收到法院对破产清算事项的受理情况
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获悉法院受理万豪投资破产清算事项后,及时予以了
                                     1
信息披露。


   2.在万豪投资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其前期承诺的资金占用返还计

划是否能够如期实现,如是,请结合资金筹措的具体进展说明其可行性,并说
明该偿付是否存在因构成个别清偿进而被法院予以撤销的法律风险,请律师发
表专业意见;如否,请万豪投资就资金占用事项提出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案及解
决期限。
   回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万豪投资尚未按承诺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向万达
信息偿还第一期款项。根据万豪投资出具的说明:万豪投资仍在积极落实归还占

款的解决方案,万豪投资深刻认识到应该及时归还占款的责任和义务,将继续履
行还款承诺,尽全力争取早日还款,消除不良影响;万豪投资将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资金筹措进展情况,资金一旦落实将立即归还欠款,并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万豪投资如果

依据其承诺主动向万达信息偿还所占用资金,则万豪投资是在纠正其违法违规行
为,返还其占有的不属于万豪投资的财产,应区别于对一般债务人的个别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38 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
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需提请
贵司注意的是,万豪投资向万达信息偿还占用资金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

38 条规定,最终需待破产管理人最终认定,如破产管理人或者万豪投资其他债
权人提出撤销万豪投资向万达信息偿还占用资金的申请,则万豪投资向万达信息
偿还占用资金的行为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3.你公司在万豪投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是否已采取诉讼及诉前保
全等积极措施追偿前述占用资金,以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回复:

    公司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获悉万豪投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立即着手采取
各种可能的措施追偿前述占用资金,以维护上市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相

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咨询万豪投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
                                    2
   其清偿占用资金的影响、公司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与万豪投资积极沟通,督促
   万豪投资继续履行已做出的还款承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违规占用资金问题;
   同时,公司已在积极整理相关资料,拟聘请律师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向

   万豪投资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要求万豪投资偿还占用的资金,切实维护公司及广
   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9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
   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公司在申报债权同时无
   法申请财产保全。


       4.结合你公司资金及现金流等情况,分析说明若上述资金占用款短期内无法
   归还,对你公司日常经营是否会造成重大影响,以及你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
   风险应对措施。
       回复:

        我公司资金及现金流等情况分析如下:
        1、2016 年-2018 年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0-12 月       2017 年 10-12 月     2016 年 10-12 月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20,665.29              94,546.89           107,303.28

   收到的税费返还                                -987.52              -677.11              182.35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31.09              2,361.78             4,445.61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20,008.86              96,231.57           111,931.25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35,755.97            42,295.61            29,255.23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7,920.67            15,307.94            16,963.35
   支付的各项税费                               1,782.31             2,485.88              341.3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092.20             5,523.98              236.9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8,551.15              65,613.41            46,796.8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1,457.71              30,618.16            65,134.41

        根据万达信息 2016 年-2018 年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数据得出,公
   司业务虽没有明显的季节性,但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对应承做的政
   府项目的工程验收和运维集中在第四季度结算收款。
        结合公司结算收款周期的特点,公司已进一步加强现金流管理,积极催收,
   重点加速销售的回款,并已收到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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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了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营运资金,公
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
万元(含 80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

不限于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建设,资产收购贷款等)、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
贷款、信用证、保函、内保外贷、内保外债、外保内贷、银行票据等。(具体详
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19-139。)
    3、引进战略投资者。截至 2019 年 11 月 8 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06,323,682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8.327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
除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万达信息的股份,同时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万达信息股份。(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披
露的《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51 以及《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中国人寿作为国内寿险行业的龙头企业,在品牌、客户、营销队伍、网点、
资本等方面具有雄厚的发展优势。与我公司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全面
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双赢战略目标。公司
将在治理结构上不断优化、资本结构上细化改进、创新能力上进一步挖掘,使企

业运营效率提升。
    综上所述,公司将通过适度扩大有息负债规模和周期,加强各类应收款项的
回收力度,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措施应对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认真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责任。
    特此回复。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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