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平等地获悉同样的信
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
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
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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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与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
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
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
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
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
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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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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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
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
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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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快报。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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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涉及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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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
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
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
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
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
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
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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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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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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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
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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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
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
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
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与特
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
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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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
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
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前述(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
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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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
部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
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
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
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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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
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并尽快与
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
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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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
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
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等
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
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第四十九条 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
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
标准及时披露,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
依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征集股
东权利的,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
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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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参照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
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
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
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
正并作检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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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
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裁,本制度所称副经理系指公司高级副
总裁,本制度所称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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