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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得信息: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14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19-01-03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14年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电话:(8621) 63872000        传真:(8621) 6335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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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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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14年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得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崔源律师、欧龙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回购注销2014年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4年激励计划》”)
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回
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
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
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开展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
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列明的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情况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根据《2014年激励计划》第十一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之第二
款“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之第四项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
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汉得信息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公司董事会就决定
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2019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1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原激励对象共计2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
按照《201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2019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
办法》及经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14年激励计划》等的
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
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2014年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陈汉文、陈彦旻共计
2人已离职,公司监事会同意将上述共计2人尚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并根据《201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对于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
调整。


    2019年1月3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4
年激励计划》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4年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
法合规,同意按照《201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按照《201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依法履行程序,符合《2014年
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


(一)《2014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


      根据《2014年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陈汉文、陈彦旻分别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及授予价格如下:


 序号             姓名          获授股份(股)          授予价格(元)
  1              陈汉文                     5,000                        6.5
  2              陈彦旻                     5,000                        6.5
           合计                            10,000                          -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出具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14年股
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回购数量=获授股份数×(1+0.5);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授予价/(1+0.5)=4.33元。


 序号          姓名   回购注销股份数(调整后)(股) 回购价格(调整后)(元)
  1        陈汉文                           5,250                       4.33
  2        陈彦旻                           5,250                       4.33
        合计                               10,500                          -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符合
《201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以及《201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不存在违反
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依法有效存续造成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注销2014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崔    源


                                             欧    龙


                                                  201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