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得信息:《公司章程》对照修订说明2019-11-16
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 公告编号:2019-089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对照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公司拟对《上
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司收购其股份;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
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5%;用于收购的 款 规 定收 购 本公 司股 份后 , 属于 第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