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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得信息: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28  

                        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         公告编号:2021-072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汇联路 33 号公司 A 栋 1 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8 日
上午 9:15 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迪清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2,390,5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936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40,364,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004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026,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9321%;
    (3)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网络和现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68,65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7%,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 0.6577%。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5)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2,297,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5%;反对
93,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675,4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8.3836%;反对
93,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1.61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2,297,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5%;反对
93,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675,4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8.3836%;反对
93,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1.61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承宜律师、张博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