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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富龙: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独立意见2021-03-15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作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83名调整为368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总数不做调整,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83.50万股调整为
1,778.50万股,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6.50万股调整为221.50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2日,并同意以9.69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68名激励对象授予1,778.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
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强永昌            王东光           张爱民




                                                  202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