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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富龙: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6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作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62833.7040 万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2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38,234,148.80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事项,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 年度审计报告》
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 2020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所已连续十三年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在审计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
则,认真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同时,该所作为公司审计业务签
字的注册会计师符合《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则》的文件
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要求,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负责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为 1 年。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
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关于 2020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向董事会提交了《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内容,
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
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
的作用。
    3、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存在问题的揭示比较深刻,
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也比较明显。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
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 2021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2021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标准的方案,是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董事会针对此议案进行
审议的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用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未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出现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能够满足公司中长期经营发展的需求。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理由合理,不存在利
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37,000 万元对外投资事项,有利于公司扩大生物大分子
制药装备制造产能,进一步增强公司生物工程整体解决方案能力,符合公司发展
的需求。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将督促公
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围绕主营业务合理规划资金用途,谨慎制定剩
余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强永昌               王东光                张爱民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