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tailaw.com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富龙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 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 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第 1 页,共 11 页 tiantailaw.com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 据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十 七 次 会 议 决议 和 2022 年 4 月 8 日 在 巨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将前述公告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zse.cn 上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如会议通知所述,本次 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指定地点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董事长郑效东先生因疫情管控原因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第 2 页,共 11 页 tiantailaw.com 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郑效友先生担任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 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及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26,592,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92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118,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32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19,474,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59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郑效友先生主持,公司的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 有效。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第 3 页,共 11 页 tiantailaw.com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 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6,592,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617,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6,592,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617,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第 4 页,共 11 页 tiantailaw.com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6,592,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617,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26,592,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617,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6,592,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第 5 页,共 11 页 tiantailaw.com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617,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6,445,5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5%;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470,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745%;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2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7)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6,592,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617,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第 6 页,共 11 页 tiantailaw.com 表决结果:同意 426,592,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617,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6,592,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617,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6,592,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617,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第 7 页,共 11 页 tiantailaw.com 0.0000%。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且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 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 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第 8 页,共 11 页 tiantailaw.com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张文均 2022 年 4 月 29 日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第 9 页,共 11 页 tiantailaw.com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张宇波 2022 年 4 月 29 日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第 10 页,共 11 页 tiantailaw.com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张宇晴 2022 年 4 月 29 日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04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第 11 页,共 11 页